【摘要】 (此案例为刘春梅律师代理真实案例,文章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一、基本案情2017年3月7日,陈女士与刘先生共同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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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7日,陈女士与刘“先生”共同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均向民政部门提交了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等材料,民政部门经审查后认为,二人符合办理结婚登记条件,遂依法颁发了结婚证。但2017年8月16日,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二人的结婚登记,原因是陈女士婚后发现,刘“先生”实为女性,其伪造病历等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为男性。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刘春梅律师(liu-lawyer.cn)作为陈女士的代理律师参加了诉讼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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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有,刘“先生”曾经伪造材料,报请公安机关变更性别为男性,2017年6月,公安机关发现了刘“先生”所报的材料有弄虚作假现象,又将其性别变更为女性。由于刘“先生”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骗取了公安机关的性别变更,因此其与陈女士在申请结婚登记时的真实性别应为“女性”,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一男一女结婚登记的基本原则,遂判决二人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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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一个法律问题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另外,无效婚姻也包括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而在进行婚姻登记时,民政部门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即便当事人通过虚假手段骗领到了结婚证,但由于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男一女结婚登记的基本原则,而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律师提示:结婚是关乎人生幸福的一件大事,绝非儿戏,因此,男女双方要慎之又慎,要在充分了解对方的基础上,在去登记结婚,而且,婚前检查确有必要,千万不要图省事去自已欺骗自己,万一出现本文出现的这种情形,则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