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的施行将更好地兼顾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使税制更趋于公平合理,也将推动我国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迈向新阶段。

  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究竟怎么扣?如何才能享受减税红利?实际操作上要注意什么问题?针对以下20个热点问题,税务部门作出了权威回答。

  享受减免时间 2019年1月1日及之后可享受

  1.2018年12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2018年1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是,2019年1月1日及之后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注意事项 首次申报须填表 远程办税端将发布

  3.专项附加扣除都有哪几种办理途径?

  答:专项附加扣除既可以在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员工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4.首个月办理扣除时员工应该注意什么?

  答:首次享受时,员工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为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5.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都可以每月办理吗?

  答:不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五项,员工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在单位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包括大病医疗扣除,大病医疗扣除需要来年自行进行“汇算清缴”。

  6.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哪些情况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答: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7.自行纳税申报需要采取哪种方式?

  答: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手机APP或网页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8.预扣预缴时没有及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办?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纳税人无法在预扣预缴综合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或者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报送相关信息,在下个月申报时即可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首套房贷 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9.首套贷款扣除,必须是首套首贷才可以扣除吗?如果是第二套房才有首次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暂行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住房贷款符合上述条件即可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住房租金 无论租金多少都可按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10.纳税人提出住房租金扣除情况,有规定租赁金额吗,无论租金多少都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暂行办法》并未规定租金金额,因此无论租金多少都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 额度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11.大病医疗可以扣除哪部分医药费?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12.大病医疗扣除需要保留那些单据?

  答:需保留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13.大病医疗的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大病医疗需特别注意。因大病医疗额度是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所以新税法实施首年(即2019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

  子女教育 二胎子女教育也可扣除

  14.子女未年满三周岁之前的开销,能扣除吗?

  答:不能,依据《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而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而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前款执行。因此子女未年满3周岁之前的开销不能扣除。

  15.二胎子女教育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扣除。

  赡养老人 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

  其他法定赡养人支出可按定额扣除

  16.多少岁以上的老人能够按标准扣除?

  答:《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7.纳税人提出赡养老人扣除情况,有4个子女,有2个不需要扣除的,在填写信息采集时“赡养人”是填4个还是2个?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因此纳税人可以协商,约定由其中两名子女均摊,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18.赡养老人扣除协议是否可以口头约定?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19.赡养老人扣除协议是否可以变更?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

  一年取得两种资格证书也仅按3600元扣除

  20.假如纳税人一年取得两种资格证书,可以按7200元扣除吗?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纳税人一年取得两种资格证书,也仅可以按3600元扣除。

  ■专家解读

  广东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于海峰: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释放红利 个税改革需“众人拾柴”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税务部门机构改革以来的一次重要“大考”,其中最大的亮点,便是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此次改革不是“隔靴搔痒”“小修小补”,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抓住了制度改革的关键,既充分考虑了当前中国国情,也学习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是一项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进一步公平税收负担、有效拉动内需的惠民利民之举。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一直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对于家庭、生活、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几乎没有专项扣除。以往采用的“一刀切”式减除基本费用的方式,对于家庭综合负担无法精准衡量和减除。而此次修订,增加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保障了公平性,加强了调节性。这意味着,同样的收入水平,家庭负担越重的纳税人,享受的扣除会越多,减税力度更大。另外,个税改革让更多中低收入群体受益,是一种还利于民的经济手段,能极大地激发普通劳动者的积极性。

  此次个税改革政策影响深远,执行难度也相当大。由于该政策涉及面广、实施情况复杂,改革之后,税务机关由主要面对扣缴单位转变为同时面对扣缴单位和自然人纳税人。如何实现与银行及其他政府部门实时互通采集海量的纳税人信息并加以应用,如何应对下阶段繁重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以及如何因应信息化建设趋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为纳税人便利办税提供支持,都是税务机关面临的关键挑战。这一关乎民生的重大税制改革,仅靠税务部门单打独斗是难以一步到位的,亟待各方共同推进,打通各类治理的“关节”。

  首先,从新政策的制定和扩围宣传到各项征管工作的具体落实,除了税务部门要履行职责外,也需要公安、民政、教育、医疗、社保、住建、房管等相关党政部门做大量的配合工作,协助打通信息壁垒,通过多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让信息多跑路,让纳税人少跑路,这是确保个税改革顺利推进的“垫脚石”。其次,需要广大纳税人提高自主谋划意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实施后,个人自行申报被摆上了重要位置,这就要求每一位公民要主动参与,深入了解新政,提升自身对政策的理解、熟悉程度,培养良好的纳税意识。最后,需要社会公众的关注监督和适度包容,既给税务部门施以改革压力,也给予支持改革的动力,促使改革落地生效,让广大纳税人有更多的获得感。

  个税改革在路上,砥砺奋进正当时。个税改革不是税务部门单打独斗,而是集各界之力一起推进的一项重大变革,还需众人拾柴、共同发力。

  ■政策直击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适用范围

  此次个税改革中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以精准减税为导向,充分考虑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聚焦于最基础的民生领域,对推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等民生目标有重要意义。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选择由父母扣除,也可选择由本人扣除。

  ——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标准分别计算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贷款利息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元。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